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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10.3-2008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3部分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制定的原则、依据、研制方法及要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3 制定原则

      在遵循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原则的基础上,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3.1 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指执行该标准时,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在经济上能承受。技术上可行指现有技术发展水平能够达到。

3.2 下列情况应当制定职业接触限值:

      a) 现行职业卫生标准中没有职业接触限值的;

      b) 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该物理因素,有一定数量的职业接触人群,并有潜在的危害或已造成危害的;

      c) 现行工艺、技术和防护措施可及的;

      d) 现行资料表明该物理因素可能对人造成职业危害的;

      e) 涉及国际贸易和国计民生急需制定的;

      f) 现有检测技术能满足拟制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的;

      g) 国外已经制定职业接触限值的。

3.3 职业接触限值类型
      
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PL-TWA)和最高容许限值(PL-C)。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PL-TWA)指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的时间加权平均接触限值;最高容许限值(PL-C)指瞬间都不能超过的接触限值。

3.4 在制定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时,应考虑物理因素的参数、存在的特点、接触时间、作用部位和不同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等。

3.5 物理因素致癌性的分类按照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分类处理。

4 制定依据

4.1 国内外公开发表的或未公开发表但经专家评议视为可靠的有关物理特性、职业卫生学调查和(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实验研究资料、健康、监护资料。

4.2 该物理因素产生有害健康效应的最低强度。有害健康效应包括损害器官或组织功能,影响生殖或发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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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GBZ/T 210.3-2008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3部分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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