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的基本原则、建设内容、功能要求和建设运行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市、县级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417 环境信息分类与代码
HJ 718 环境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平台总体框架技术规范
HJ 719 环境信息系统数据库访问接口规范
HJ 729 环境信息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HJ 1142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生态功能评价(试行)
HJ 1143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保护成效评估(试行)
HJ 1144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台账数据库建设(试行)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办生态〔2017〕48 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态保护红线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3.2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 supervision platform for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简称:红线监管平台)是服务于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管理要求,为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目标而建设的, 面向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管理、人类活动监控、生态系统状况监测、保护成效评估等核心监管需求的业务化平台系统。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内容还包括支撑平台运行的计算机支撑环境、一体化监测能力建设等。
3.3
生态保护红线台账数据库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ledger database
生态保护红线台账数据库(简称:台账数据库)是以生态保护红线台账为核心,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要素、人类活动监管要素、自然生态用地要素、生态服务功能要素、红线管理状况要素、遥感影像要素、基础地理要素、环境质量要素以及系统运行管理等其他要素的规范化数据集。生态保护红线台账以生态保护红线图斑为基本信息单元、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管理统计单元。
4.1 需求引导原则
红线监管平台是生态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建设的组成部分,在保障红线监管核心能力和系统功能的基础上,可结合各地实际需求和监管业务流程,兼顾自然保护地监管、全国生态环境定期调查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业务需求,差异化定制系统功能。
4.2 统筹规划原则
红线监管平台是业务化运行平台,要统筹做好监管技术规范体系、“天-空-地”一体化监测能力、数据保障能力和计算机支撑能力建设。各地结合自身条件,确定平台建设内容和重点,优先开展重点功能研发,分步骤补充、完善平台其他建设内容。
4.3 集成共享原则
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成果,建立数据汇集共享和服务机制,实现各级红线监管平台之间,红线监管平台与其他信息化或业务化平台系统间数据的集成、共享和服务。
4.4 立体协同原则
综合利用多源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地面观测和视频监控等监测、监控技术手段,建立“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加强国家、省、市、县之间的业务联动与协同,形成全国统一高效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
4.5 易于拓展原则
红线监管平台应具有系统功能完整、体系开放和易于扩展的特点。
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内容包括台账数据库、通用支撑功能、业务应用功能、一体化监测能力和计算机支撑环境五个部分。
台账数据库、人类活动监管、数据共享与展示分析等业务应用功能应优先建设实施。影像处理与参数反演、陆域和海洋生态状况监测评估、环境质量分析以及成果应用与服务等功能,各地依据自身业务需求定制开发。
各地可依托生态环境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生态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建设统筹开展通用支撑功能、计算机支撑环境和一体化监测能力的建设。
5.1 生态保护红线台账数据库
以生态保护红线台账为核心,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台账数据库,用于生态保护红线台账数据及相关空间数据、文档等支撑数据的存储、集成与管理。
台账数据包括基础支撑数据、红线成果数据、监管业务成果数据三类。
5.1.1 基础支撑数据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涉及的各类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态环境质量要素监测数据、调查数据,以及遥感影像数据等。
5.1.2 红线成果数据
红线划定、评估、调整成果,红线台账,红线划定、评估、调整技术审核与报审文档资料,界碑界桩和标识牌登记信息等。
5.1.3 监管业务成果数据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业务工作产生的人类活动监控成果,“涉红”项目准入核查信息,视频监控数据,红线管理状况数据,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功能和敏感性监测评估成果以及保护成效评估考核成果等。
5.2 通用支撑功能
实现平台数据、资源、用户的统一管理、数据生产和业务运行任务的统一调度执行、平台运行状态监控、通用统计分析和地图服务。
5.3 业务应用功能
5.3.1 影像处理与参数反演功能
实现平台多源遥感影像数据预处理、标准化处理和精度控制;实现区域生态和下垫面物理参数反演。
5.3.2 人类活动监管功能
实现人类活动信息提取、人类活动监控、“涉红”项目准入核查、移动核查任务管理和核查采集 APP 等生态保护红线人类活动监管业务功能。
5.3.3 陆域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功能
实现陆域生态系统格局、生态系统质量、生态功能和敏感性、陆域生物物种等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功能。
5.3.4 海洋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功能
实现海洋自然岸线、水环境状况、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物种监测等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功能。
5.3.5 环境质量分析功能
基于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实现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综合查询、统计、分析和台账生成管理功能。
5.3.6 保护成效评估功能
实现人类活动、生态功能、保护面积、用地性质、管理能力等评估因子计算和综合成效评估功能。
5.3.7 成果应用与服务功能
实现平台各类基础数据、监管成果、专题产品和空间服务的共享交换、综合展示、分析应用、信息推送、服务内容配置等功能,支持社会公众问题上报。
5.4 一体化监测能力
一体化监测能力建设包括卫星遥感监测能力,航空遥感监测能力,地面生态观测能力, 实时视频监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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