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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26-2010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订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分类、制订工作程序、编制原则、一般构成和编写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制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2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2 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HJ/T 416-2007 环境信息术语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3 号)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 年第 41 号)

      《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150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工程

      指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修复生态环境、改善生活环境和城市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工程设施。

      [HJ/T 416-2007]

3.2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

      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各类环境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等过程而制订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本标准中指《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中确立的四类环境工程技术规范。

4 分类

4.1 《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将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分为通用技术规范、污染治理工艺技术规范、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技术规范。

4.2 通用技术规范指规定各类环境工程建设和运行中基本或共性技术要求的规范,包括通用工程技术规范和通用基础规范。其中,通用工程技术规范指按水、气、固体、噪声等污染要素制订的、规定同一类环境工程建设和运行中共性技术要求的规范,简称为通用类规范。如:《大气污染治理通用工程技术规范》、《水污染治理通用工程技术规范》。

4.3 污染治理工艺技术规范指以相同工艺技术原理或方法为基础,适合于不同行业的同一污染要素治理的技术规范,简称为工艺类规范。如《污水活性污泥法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氧化沟法》、《污水厌氧生物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升流式厌氧污泥床法》。

4.4 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指以某一重点污染源治理为对象,适合于该类污染源所有污染物或特定污染物治理工程的技术规范,简称为污染源类规范。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钢铁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4.5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技术规范指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水平,保证其连续、稳定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目的而制订的技术规范,简称为运行类规范。如《污水生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5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订工作程序

5.1 工作程序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程序参见附录  A

5.2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名称应与下达的计划任务书中确定的名称相一致,确需改变或调整的,应事先征得任务下达部门的同意,并在编制说明中详细说明变更理由。

5.3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制订分为准备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和审查发布阶段。

5.4 准备阶段的制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通过对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现行标准(排放标准、行业规范),相关的污染源和污染治理工艺,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调研,确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形成开题报告(参见附录 B)和编制大纲;

      b)工艺类规范应重点明确该工艺与其他工艺的界限以及变形工艺的取舍; c)污染源类规范应明确适用的行业范围、污染源种类和推荐的主导工艺。

5.5 起草阶段的制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按工程对象、规模、工艺对污染治理工程进行调研,确定工程建设各阶段中保证质量的关键点,并通过分析汇总调研数据,必要时还应进行试验,提出各关键点的技术要求,形成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b)应全面检索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以及适用的结构、电气、自控、消防等行业规范,以便在适当的位置引用。

5.6 征求意见阶段应汇总所有回复意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并对回复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和编制说明。

5.7 审查发布阶段应召开审议会,并按照审议意见修改送审稿,形成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报批说明。

5.8 针对制订工作中各阶段发现的关键点、难点以及有争议的问题,应向相关专家进行咨询或组织专题研讨会,妥善解决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6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原则

6.1 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及技术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2 应与相关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其他环境保护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相协调。

6.3 应满足 GB/T 1.1GB/T 1.2 以及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标准格式、内容的规定。

6.4 技术内容的编制应符合下列原则:

      a)以工程实践为基础:应通过分析总结同类工程的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确定规范中推荐的工艺路线、技术参数等内容;

      b)以达标排放为基本要求:规范中推荐的工艺路线和技术参数应至少能够保证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中一般排放限值的要求;

      c)以成熟技术为主体:规范中应推荐经工程实践证明能够连续运行、稳定达标、技术经济合理的工艺路线,不推荐落后、淘汰的工艺技术;

      d)突出环境工程特色、兼顾与其他行业标准相协调:规范应重点规定工艺路线选择、工艺设计要求等具有环境工程特色的部分,电气、采暖通风等辅助工程的设计以及施工、验收等内容的编写宜优先引用相关专业标准,并补充环境工程的特殊规定。

7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一般构成和编写要求

7.1 一般构成

7.1.1 各类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中各要素名称、编排顺序和编写要求见表 1

7.1.2 1 中所列要素的编排,可根据具体规范编制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如果需要其他要素, 也可以在适当的位置上添加。

7.1.3 要素分为必备要素和可选要素,必备要素宜在规范中的适当位置设一章,可选要素则可根据需要进行取舍。

1 各类工程技术规范中要素的编排

序号

要素名称

规范类型

要素类型

编写要求

1

封面

全部

必备要素

7.2.2

2

目次

全部

必备要素

7.2.2

3

前言

全部

必备要素

7.2.2

4

适用范围

全部

必备要素

7.2.3

5

规范性引用文件

全部

可选要素

7.2.4

6

术语和定义

全部

可选要素

7.2.5

7

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通用类规范

可选要素

7.2.6

工艺类规范

必备要素

污染源类规范

必备要素

运行类规范

可选要素

8

总体要求

通用类规范

必备要素

7.2.7

工艺类规范

必备要素

污染源类规范

必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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