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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1 引言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近年来,随着深圳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规模空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不仅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也影响城市环境形象。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噪声污染,提高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4403/T 63-2020)。该标准从施工前期准备、施工工艺和设备选型、施工场地布置、施工行为等方面提出了源头控制噪声排放的各项要求,明确了主要噪声污染控制措施的实施要求,并对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已于 2020 5 1 日正式实施。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配套资料,本技术指南摘录​了技术规范中的关键内容,并附上现场示范图片,旨在帮助广大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和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系统掌握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切实提高我市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水平。同时,本指南还汇编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和知识,以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本指南自 2020 8 10 号开始实施。本指南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管理。

本指南编制技术单位: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指南由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技术解释。

2 法律法规与标准

2.1 法规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七十七号,1996 10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 3 1 日起施行。

      《深圳市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1994 9 16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0 3 3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9 7 21 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7 4 27 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8 12 27 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3 12 24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7 12 17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11 10 31 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8 6 27 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2018 12 27 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建规〔20185 号),2018 6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2.2 标准篇

      《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2014)》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SJG 46-2018)》

      《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4403/T 63-2020)》

2.3 文件篇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深人环[2018]290 号),2018 5 17 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加强 2019 年高考和中考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通告》,2019 5 23 日;

      《深圳市人居环境保护与建设“十三五”规划》(深人环[2016]676 号),201611 29 日。

      《深圳市 2019 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夜间施工管理严格查处施工扰民行为的十条措施》 (深建质安〔20201 )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注:本文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以最新实施的版本内容为准。

3 建筑施工噪声相关知识介绍

3.1 什么是建筑施工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指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包括城市公用设施,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敷设地下管道和电缆等,以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施工现场,所使用各种不同性能的动力机械和设备发出的噪声,使原来比较安静的环境成为噪声污染严重的场所。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源主要来自施工机械、施工场地进出的交通运输车辆等。

3.2 噪声对健康的危害

      经常在噪声环境下生活,会对人体造成生理和心理上的危害,主要表现为:

      (1)对睡眠、休息的干扰。噪声会影响人的睡眠质量,强烈的噪声甚至使人无法入睡,心烦意乱或使人多梦、惊醒,而老年人和病人对噪声的干扰更为敏感。

      (2)对心理的影响。噪声引起的心理影响主要是烦恼,使人激动、易怒,甚至失去理智。噪声也容易使人疲劳,因此往往会影响精力集中和工作效率,尤其是对一些做非重复性动作的劳动者,影响更为明显。(3)噪声对胎儿和儿童的影响。噪声会使母亲产生紧张反应,影响供给胎儿发育所必需的养料和氧气,影响胎儿的体重。因儿童发育尚未成熟,各组织器官十分娇嫩和脆弱,不论是体内的胎儿还是刚出世的婴儿,噪声均可损伤听觉器官,使听力减退或丧失。噪声还会影响少年儿童的智力发育,有调查显示,吵闹环境下儿童智力发育比安静环境中的低20%

3.3 深圳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现状

      近年来,深圳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规模空前,平均每平方公里就有 1 个施工工地。由于建筑工地通常与市民居住区距离较近,而建筑施工噪声伴随着作业活动发出,经常与居民休息时间冲突,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较大困扰。建筑施工噪声投诉数量逐年增加,2019 年全年超过 5 万宗,占到全市环境投诉的一半。

4 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指南

4.1 施工前期准备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负总责。包括: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 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噪声污染防治费用预算清单,并纳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工程招标时,应将噪声污染防治方案作为招标要求之一,并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予以保障;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设计单位负责在工程设计阶段提出合理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在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区域划分、施工工艺选择、施工设备技术参数确定、场地布局等前期策划工作中,充分考虑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在工程设计阶段,优先选用有利于噪声污染防治的施工工艺和设备。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并监督落实施工中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客观出具施工单位申请中午或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时需要提供的施工意见书,并监督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落实情况;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包括编制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工程开工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环保公示。

4.1.1 编制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在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噪声污染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

      工程设计阶段,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噪声污染防治书面意见,优先选用有利于噪声污染防治的施工工艺和设备。

      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意见,结合施工工地现场条件、周边噪声敏感点分布,识别主要噪声污染源,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编制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深圳市各类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文件等要求编制,相关规定见附件 1、附件 2。方案至少应包含施工设备关键信息、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监测点位、管理要求等内容。

 

更多指南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指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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